今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买公共汽电车辆减免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具体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是税务机关确认申报企业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买计划和订购合约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的合乎《公共汽车类型区分及等级审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以及有轨电车开具《公共汽电车辆确认表格》;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确认表格》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必须获取的其他资料,为早已列为《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申请;城市公交企业为新的购买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征税申请后,因车辆出让、转变用途等原因造成征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该到税务机关新的办理申报纳税申请。并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涉及规定处置。
公告原文如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买公共汽电车辆减免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明确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的涉及规定,现就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的公共汽电车辆减免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全称“省税务局”)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相互配合,联合作好城市公交企业购买公共汽电车辆减免车辆购置税工作。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全称《名录》,闻附件1)是税务机关确认申报企业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以下全称省交通厅)负责管理的组织编成本地区《名录》。
三、各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城市公交企业并逐层上报《名录》信息。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审批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追加、解散、更改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研议省税务局。《名录》的研议时间和方式由省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共同商定。省税务局应该及时将《名录》印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四、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买计划和订购合约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的合乎《公共汽车类型区分及等级审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开具《公共汽电车辆确认表格》(闻附件2)。五、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确认表格》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必须获取的其他资料,为早已列为《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买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申请。六、城市公交企业为新的购买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征税申请后,因车辆出让、转变用途等造成征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该到税务机关新的办理申报纳税申请。并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涉及规定处置。
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为作好本公告实行工作,省交通厅应该按照本公告《名录》格式新的汇总编成《名录》,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研议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买公共汽电车辆减免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报》(税总发〔2016〕15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暂停继续执行。前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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